1月13日,在國新辦舉行的做好能源保供確保溫暖過冬新聞發布會上,有媒體提問:能源企業普遍認為,能源中長期合同簽訂履約工作對穩定能源供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企業反映不能足額簽訂中長期合同,簽到的部分合同也不能全部履約。新的一年這項工作將如何更好地推進?
對此,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表示,能源中長期合同已經成為能源保供穩價的“壓艙石”和“穩定器”,也是從我國國情出發實現保供穩價的重要制度創新。中長期合同對穩定供需雙方預期、鎖定資源、穩定價格、控制成本、保障供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在深入了解后發現,許多個案問題背后都不同程度存在中長期合同沒有簽約或者簽約不足的問題。所以,做好能源保供工作,要更好地發揮能源中長期合同作用。一些企業反映能源中長期合同簽約履約問題也是客觀存在的。新的一年,我們將加大力度推動解決。具體是兩句話:應簽盡簽、違約必究。
首先是“應簽盡簽”。能源中長期合同中,有一部分是市場主體完全自行協商簽約的,但涉及公共利益的、涉及民生保供的這一部分,要在政府指導下規范簽訂中長期合同。比如,我們現在明確的電煤中長期合同、供熱用煤中長期合同,還有居民用氣中長期合同,都要在政府指導下規范簽訂,應簽盡簽。我們提出來的目標是100%全覆蓋?,F在有些小規模供熱供氣企業對中長期合同制度了解不夠,利用不夠,有些企業處于特殊階段的特殊情況,不愿意簽訂中長期合同,對這種情況,我們將引導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加強宣傳解讀。當然也有一些企業反映,簽不到中長期合同,企業在簽約中遇到困難的,我們各級煤電油氣運協調保障機制將予以協調解決。
第二是“違約必究”。信用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制度。誠信履約是企業的基本責任,簽約很重要,履約更重要?,F在由于市場價格與中長期合同價格有一定差距,所以有些企業履約做得不好,這種情況是存在的。政府將加強對所有能源中長期合同的監管。去年以來,我們電煤和供熱用煤的中長期合同收到了300多起不履約或者履約不好的投訴,通過推動整改,大部分已經得到了糾正。在能源保供的中長期合同中,特別是電煤和供熱用煤的中長期合同中,已經明確了“欠一補三”的懲戒約束機制。有5起不履約案例,經過推動整改,仍然拒不整改,現在我們已經采取措施,推動對這些企業按照“欠一補三”進行懲戒,并且將這些企業納入嚴重失信企業關注名單。對于政府引導的能源中長期合同,特別是涉及民生的中長期合同,我們要簽約到位,還要履約到位,歡迎媒體朋友們和社會各界加強監督,有不履約的線索可以向我們反映,我們將一個不放過地督促整改。
免責聲明:本網站轉載部分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其版權均歸原作者及其網站所有;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我們將第一時間刪除并對此表示最深的歉意!